赵子龙律师
主任
赵子龙律师

赵子龙律师

主任

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 执业 17年 执业证号:13704200910752678 18063220011

律师介绍

赵子龙律师,中共党员,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2006 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 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9 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拥有十七年执业经验。现担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同时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律师代表。

赵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业务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办案经验,累计办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案件。曾办理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两案当事人均获无罪释放;另有数十起刑事案件,通过专业辩护实现不起诉、撤案、缓刑、显著从轻判决等辩护效果。办案采用 “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 服务流程,精准把控案件各个关键节点,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众多当事人信任。

刑事辩护代表性案例

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当事人系网络游戏爱好者,售卖游戏外挂卡密获利被刑拘。侦查阶段介入辩护,律师抓住涉案外挂程序性质有待鉴定、当事人主观恶性小、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无社会危险性、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等要点,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院采纳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期满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鲍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当事人年龄尚轻,购买车辆抵押信息赚取差价,事前曾向交警咨询行为是否违法,后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介入,提出当事人对行为刑事违法性认知不足、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系初犯、认罪悔罪、愿意退赃,无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撤案。

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当事人居中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200 余万元,税额 23 万余元,税款已由受票方全部补缴。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初期作无罪辩护,在检察机关认定涉嫌犯罪后及时调整为罪轻辩护,重点主张当事人属于从犯,具备自首、初犯、认罪认罚情节,国家税收损失已经全部挽回,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检察院对童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邢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案:当事人是政府山体环境治理工程实际施工人,处置施工产生碎石被立案,侦查机关认定涉案价值 40 余万元。律师审查起诉阶段接手案件,提出涉案石头属于合法施工产生的附随副产品,并非刻意采矿;应当扣减已经支付保证金取得处置权部分的涉案金额;当事人主观恶性小,未造成额外生态破坏,同时拥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邢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邓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案:工程从业者邓某为工地施工采购射钉枪及配套配件,物品存放家中未改装使用,被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刑事拘留。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介入,坚持无罪辩护,提出涉案物品属于工程工具配件,不能等同于枪支、枪支散件;当事人不存在改装制造枪支的客观行为,也无对应犯罪故意,案件社会危害性极低。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取保到期后侦查机关撤案。

其他部分刑事办案成果

 无罪释放、撤案、不起诉类

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 无罪释放;

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 —— 无罪释放;

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撤案;

袁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 取保候审到期撤案;

赵某涉嫌非法拘禁 —— 取保候审后不起诉;

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 取保候审后不起诉;

裴某盗窃罪 —— 不予起诉;

孟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取保后不起诉;

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取保到期撤案;

郭某涉嫌非法经营罪 —— 取保到期不起诉。

 争取缓刑(非监禁刑)类

李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死亡两重伤)—— 缓刑;

彭某涉嫌伪造金融凭证罪 —— 缓刑;

任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重伤)—— 缓刑;

石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缓刑;

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 2.88 亿元)—— 缓刑;

刘某某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 取保候审后缓刑;

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重伤二级)—— 缓刑;

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 —— 缓刑;

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取保候审后缓刑;

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 —— 缓刑;

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 —— 缓刑;

童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缓刑。

 实刑案件实现显著从轻、改判效果

杨某东涉嫌非法经营罪(公安部挂牌督办,涉案 1.9 亿元)—— 判处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100 万元;

张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罪 —— 刑期由四年减至十八个月;

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 判处七年;

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 —— 二审改判,削减部分罚金;

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量刑十年以上)—— 判处七年;

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公诉量刑八年)—— 变更罪名予以减轻处罚,判处二年十个月;

王某某涉嫌柬埔寨电信诈骗(量刑建议四年)—— 判处二年十个月;

王某涉嫌强奸罪(既遂)——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赵某涉嫌强奸罪(轮奸既遂)—— 判处四年;

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跨四省主犯)—— 判处四年,罚金四万元;

曹某涉嫌强奸罪(被害人未成年)—— 判处三年;

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涉案近亿元、有前科)—— 判处三年,涉案越野车二审予以返还;

李某网络猥亵幼女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曹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 236 万元)—— 判处三年一个月。


擅长领域

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至今已成功办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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