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子龙律师
主任

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深耕刑辩领域,以严谨办案守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04 5 次 本站

在枣庄刑事辩护领域,赵子龙律师是一位长期深耕、稳扎稳打的实务型律师。作为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积淀与对刑辩业务的专注投入,在业内树立了严谨、细致的执业形象。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环节,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基、以法律为准绳,力求在每个关键节点为当事人提供扎实的法律支持。

赵子龙律师的执业履历颇为扎实。他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至今已执业十七年。在此期间,他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同时担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并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律师代表。这些社会职务与专业身份,从侧面反映出其在刑事法律领域的持续参与和同行认可。

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赵子龙律师逐步形成了“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面对刑事案件,他注重从案件事实的梳理入手,对每一份证据材料进行细致审查,对每一个程序节点进行严格把关。在他看来,刑事辩护并非简单的法庭辩论,而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的系统性工作。从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次会见,到与办案机关的多次沟通,再到法律文书的撰写与提交,每一步都需要投入足够的精力与专业判断。

回顾其办理的诸多案件,可以清晰看到这一办案理念的实践轨迹。在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赵子龙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案件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他迅速制定辩护方案,在完成首次会见后即着手准备取保候审申请,并向委托人反馈会见情况及下一步辩护思路。随后,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程序,他多次致电检察院案管中心跟进案件进展,再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其精神状态及供述情况,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重点阐述当事人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系从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等观点。经过多轮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一案件的办理过程,集中体现了赵子龙律师在审查逮捕这一黄金救援期内的快速反应能力与专业沟通能力。

类似的办案思路也体现在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中。该案当事人案发时年仅十九岁,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接触并售卖游戏外挂程序。赵子龙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了当事人接触外挂的背景、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及外挂程序的具体功能等关键事实。经分析,他认为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涉案外挂程序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尚需进一步鉴定,且本案证据已固定,当事人系初犯、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在审查逮捕环节,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涉案程序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刑事政策及家庭特殊情况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理由,并与承办检察官及侦查人员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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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鲍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赵子龙律师同样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并迅速展开工作。该案当事人案发时二十一岁,因向下家提供车辆抵押信息并从中获取差价利益而被刑事拘留。赵子龙律师在会见中详细了解了当事人获取信息的背景、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及下家用途等关键事实。他注意到,当事人在实施行为前曾专门向交警询问是否违法,在得到否定答复后才实施该行为,这表明其主观上并未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缺乏明显的刑事犯罪故意。同时,下家索要信息主要用于抵押车交易中核实车辆信息,并未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基于这些分析,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理由,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则展现了赵子龙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调整能力。该案中,当事人因居中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移送审查起诉。赵子龙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检察院完成阅卷,全面掌握在卷证据材料,并与当事人进行深入会谈,梳理案件细节并初步确定辩护方向。基于现有证据,他最初主张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心理由在于其与相关人员之间存在真实的空调购销业务背景,主观上缺乏虚开发票的犯罪故意。当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赵子龙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后,将辩护重点转向罪轻辩护,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他着重向检察机关强调,当事人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挽回,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邢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则体现了赵子龙律师在案件定性方面的深入分析能力。该案当事人系某山体环境治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范围内清理出的碎石对外销售而被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赵子龙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及时阅卷并会见了当事人,发现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在案证据反映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特别是对涉案工程性质、石头来源及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未做区分和细致审查。他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即便构罪,其犯罪情节亦显著轻微。他向承办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重点就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犯罪数额的重新核定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等问题阐述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从这些案件中可以归纳出赵子龙律师办案的几个特点。其一,注重侦查阶段的及时介入。他深知审查逮捕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因此在接受委托后往往第一时间安排会见,迅速了解案情并制定辩护方案,力求在案件早期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其二,善于从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两个维度分析案件。在多起案件中,他都着重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缺乏犯罪故意,并结合其具体行为性质论证社会危害性有限,从而为争取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奠定基础。其三,重视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他不仅注重法律文书的撰写质量,也强调与承办检察官、侦查人员的当面沟通,通过专业论证影响办案机关的判断。其四,能够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动态调整辩护策略。在童某案中,他最初主张无罪辩护,当检察机关初步认定构成犯罪时,及时转向罪轻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体现了务实的辩护风格。

除了上述案例,赵子龙律师还办理了大量其他刑事案件,涵盖交通肇事、妨碍公务、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拘禁、盗窃、非法经营、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生产有毒有害食品、非法采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个罪名。在这些案件中,有的通过精准辩护获得无罪释放,有的争取到不起诉或撤案处理,有的成功适用缓刑,有的则在实刑判决中实现了显著从轻。这些办案结果,既是对其专业能力的印证,也是其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积累所致。

赵子龙律师曾表示,刑事辩护是一项需要耐心与责任心的工作,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容不得半点懈怠。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他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亲力亲为,从会见、阅卷到撰写法律文书、与办案机关沟通,都力求做到细致入微。在他的办公室里,整齐摆放着各类刑事法律规范与实务书籍,电脑中存储着大量案件材料与法律文书模板,这些都是他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对于未来,赵子龙律师表示将继续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更加扎实的工作,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他看来,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在于对案件每一个细节的认真对待,对当事人每一份信任的真诚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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