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法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尤其是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案件中。枣庄市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他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赵子龙律师是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员,拥有十七年的执业经验。他于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赵律师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律师代表。
赵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至今已成功办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其办理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均获无罪释放,另有数十起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取得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赵律师以“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受客户信赖。
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6年4月某日晚,因涉及车辆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召集周某、金某等人前往枣庄市涉案院落寻找特定车辆。其间,看门老人出面阻拦,张某与金某将老人抱开或拨到一边以排除阻拦,周某则在大门附近阻止大门关闭,以便车辆驶离。最终院内6辆车被开走,整个过程持续约15至20分钟。事后,张某通过他人拨打110电话报备并预留债权人公司联系电话,周某从中获取报酬1000元。
2026年7月28日,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2026年8月7日),介入本案,作为周某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案件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时间非常紧张,辩护律师迅速制定辩护方案。
2026年8月7日,承办律师完成首次会见,并向委托人反馈会见情况及下一步申请取保候审的辩护思路。8月9日,完成《取保候审申请书》定稿。8月10日,承办律师前往派出所提交辩护手续及取保候审申请,但公安机关以“妨害作证”为由不同意取保。
随后,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程序。承办律师多次致电检察院案管中心跟进案件进展,并于8月26日再次会见周某,了解其精神状态及供述情况。8月31日,承办律师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重点阐述了周某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系从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等观点。
经过多轮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2026年9月3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9月7日,周某到所面谈,承办律师告知后续注意事项并形成书面会见笔录。
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其亦系从犯且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因此,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李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李某某母亲刘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详细分析和有效沟通,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鲍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贵州省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鲍某父亲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详细分析和有效沟通,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鲍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童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后调整为罪轻辩护。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拟对童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就此征求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表示同意。次日,检察机关举行不起诉案件听证会,辩护律师陪同童某到场,见证其再次确认认罪认罚意愿,并当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赵子龙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精湛的专业技能,在多个领域的刑事辩护案件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他始终坚持“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理念,对每一个案件都倾注心血,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赵子龙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