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子龙律师
主任

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执业多年深耕刑事辩护,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14 3 次 本站

在枣庄的法律服务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他扎根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一线,以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他就是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子龙律师。

一、专业背景与执业经历

赵子龙律师,中共党员,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至今已执业十七年。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律师代表。

多年的执业生涯中,赵子龙律师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至今已成功办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其办理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均获无罪释放,另有数十起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取得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

二、精细化办案:从侦查阶段开始把控

赵子龙律师在办案中强调“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控。尤其是在侦查阶段,他注重第一时间介入,及时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为后续辩护打下坚实基础。

以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为例。周某因帮助朋友处理债务纠纷,卷入刑事指控,被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赵子龙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案件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时间非常紧张,他迅速制定辩护方案。

在办案过程中,赵子龙律师多次致电检察院案管中心跟进案件进展,并再次会见周某,了解其精神状态及供述情况。随后,他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重点阐述了周某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系从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等观点。

经过多轮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辩护思路:从构成要件到社会危险性全面论证

赵子龙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善于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系统的辩护论证。他认为,辩护工作不能停留在表面,而要深入案件细节,找准关键突破口。

在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赵子龙律师的辩护思路体现了这一特点。他首先从客观行为入手,指出周某仅实施辅助性行为,未实施暴力或非法占有财物的核心行为。周某系受张某临时召集参与其中,未参与事前策划,未驾驶车辆,未直接控制车辆去向,也未实施任何殴打他人的暴力行为。

其次,他从主观故意层面分析,指出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缺乏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主观恶性。相关人员进入院落的目的是“核对车架号、寻找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特定车辆”,这一行为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权利主张属性。事后张某主动拨打110报备并预留公司联系方式,进一步佐证了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意图逃避法律制裁或肆意破坏秩序。

最后,他从社会危险性角度论证,逐项分析周某无实施新犯罪的危险、无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危险、无干扰证人作证或打击报复的危险、无企图自杀或逃跑的危险,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四、多领域案件积累:从个案到类案的辩护经验

赵子龙律师的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的多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类案经验。其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交通肇事、妨碍公务、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制造枪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等。

在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中,赵子龙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详细了解其接触外挂的背景、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及外挂程序的具体功能等关键事实。经分析,他认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涉案外挂程序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尚需进一步鉴定,且本案证据已固定,李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逮捕必要。

在审查逮捕环节,赵子龙律师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涉案程序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刑事政策及家庭特殊情况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了不予批准逮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经过不懈努力,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在鲍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赵子龙律师同样在侦查阶段介入,通过深入剖析嫌疑人的主观认知、行为动机及危害后果,论证其不具备社会危险性。鲍某在实施行为前曾专门向交警询问是否违法,在得到否定答复后才实施该行为,这表明其主观上并未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同时,下家索要信息主要用于抵押车交易中核实车辆信息,并未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最终,检察机关对鲍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案处理。

五、办案风格:严谨、细致、沟通有效

赵子龙律师的办案风格以严谨细致著称。他注重阅卷的全面性和深入性,善于从案卷材料中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在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他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检察院完成阅卷,全面掌握了在卷证据材料。

经初步研判,他与童某进行深入会谈,梳理案件细节并初步确定辩护方向。基于现有证据,特别是童某本人供述及相关人员的证言,他认为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辩护空间,遂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初步主张童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心理由在于其与贺某之间存在真实的空调购销业务背景,主观上缺乏虚开发票的犯罪故意。

文章插图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童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对这一情况,赵子龙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在与童某充分沟通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后,将辩护重点转向罪轻辩护,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他着重向检察机关强调,童某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挽回,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检察机关对童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审查逮捕阶段的关键作用

赵子龙律师在多年执业中深刻认识到,审查逮捕阶段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在这一阶段,辩护律师通过及时会见、全面掌握案情,撰写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能够最大限度地影响审查逮捕决定,为后续案件的撤案或不起诉奠定坚实基础。

在邢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中,赵子龙律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接受委托,及时阅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邢某。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及与当事人核实,他发现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在案证据反映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特别是对涉案工程性质、石头来源及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未做区分和细致审查。

他向承办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重点就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犯罪数额的重新核定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等问题阐述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为邢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邢某不起诉。

七、执业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赵子龙律师始终秉持“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他认为,刑事辩护不仅是一项法律技术工作,更是一项关乎当事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事业。

在邓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中,赵子龙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邓某,详细了解了其购买涉案物品的背景、用途及主观认知。经分析,他认为邓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即便构罪,其情节也显著轻微,且符合取保候审或适用缓刑的条件。

他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了邓某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理由。他与承办侦查人员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着重强调了本案在“枪支”认定标准、主观故意、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特殊性。经过不懈努力,侦查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邓某作出取保候审,取保到期后不予移送起诉,进而做撤案处理。

八、结语

赵子龙律师十七年如一日,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的办案风格,成功办理了千余起案件。他始终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在每一个案件中全力以赴,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无论是侦查阶段的及时介入,还是审查逮捕阶段的有效沟通,抑或是审查起诉阶段的精准辩护,赵子龙律师都展现出了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应有的素养和担当。他的执业经历和办案成果,充分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也为枣庄地区的法律服务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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