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枣庄刑事辩护领域,赵子龙律师是一位长期深耕实务、以扎实功底和丰富经验著称的专业律师。作为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员律师,赵子龙自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以来,已走过十七年执业历程。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律师代表。多年来,他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以“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受客户信赖。
赵子龙律师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十七年的执业生涯中,他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至今已成功办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其办理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均获无罪释放,另有数十起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取得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
在长期执业过程中,赵子龙律师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注重侦查阶段的及时介入,善于在审查逮捕环节精准发力,能够根据案件进展动态调整辩护策略。他始终坚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专业判断为支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力求做到细致入微、论证严密、沟通有效。
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6年4月某日晚,因涉及车辆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召集周某、金某等人前往枣庄市涉案院落寻找特定车辆。其间,周某在大门附近阻止大门关闭,以便车辆驶离。最终院内6辆车被开走,整个过程持续约15至20分钟。事后,周某从中获取报酬1000元。2026年7月28日,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案件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时间非常紧张,辩护律师迅速制定辩护方案。8月10日,承办律师前往派出所提交辩护手续及取保候审申请。随后,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程序,承办律师多次致电检察院案管中心跟进案件进展,并于8月31日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
辩护人重点阐述了周某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系从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等观点。经过多轮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2026年9月3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赵子龙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精准把控能力。
李某某案发时十九岁,系网络游戏爱好者,通过网络接触游戏外挂程序,并与他人一起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售卖游戏外挂卡密获取收益。据李某某陈述,其获取收益100,000余元,并将该款用于购买卡密继续放在网络平台售卖。2021年6月3日,该平台被查获,李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李某某母亲刘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详细了解了其接触外挂的背景、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及外挂程序的具体功能等关键事实。经分析,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涉案外挂程序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尚需进一步鉴定,且本案证据已固定,李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逮捕必要。
在审查逮捕环节,辩护律师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向某区公安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辩护律师从涉案程序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刑事政策及家庭特殊情况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了不予批准逮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鲍某案发时21岁。2018年10月15日,鲍某开始接触下家,下家提供车辆牌号后要求其提供车辆抵押信息。鲍某遂联系某市某区两名交警,询问提供此类信息是否违法,交警告知其行为不违法且无人查处。此后,鲍某通过向该两名交警购买车辆抵押信息并转卖给下家的方式获取差价利益。2019年8月22日,鲍某被贵州省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鲍某父亲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鲍某,详细了解了其获取信息的背景、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及下家用途等关键事实。经分析,辩护律师认为鲍某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系初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逮捕必要。
在审查逮捕环节,辩护律师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了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着重强调了本案在主观认知、危害后果以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特殊性。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鲍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2024年2月,童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基本事实为,2021年9月,在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某电器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童某居中介绍,帮助某电器公司向某建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0多万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3余万元。上述发票已由某建设公司认证抵扣。案发后,某建设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5年1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于2025年1月接受童某委托,正式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完成阅卷,全面掌握了在卷证据材料。经初步研判,辩护律师与童某进行深入会谈,梳理案件细节并初步确定辩护方向。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童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对这一情况,辩护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在与童某充分沟通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后,将辩护重点转向罪轻辩护,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
辩护律师着重向检察机关强调,童某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挽回,犯罪情节轻微。2025年3月26日,童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5年4月21日,检察机关经审查,拟对童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就此征求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表示同意。次日,检察机关举行不起诉案件听证会,辩护律师陪同童某到场,见证其再次确认认罪认罚意愿,并当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邢某系某省某市某山体环境治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系经当地国土部门立项批准、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确定的政府治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为清理工程产生的碎石,邢某在向项目协调方某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0元保证金并获准自行处置部分石头后,将工程范围内的石头对外销售。2020年5月,因他人匿名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邢某立案侦查。侦查机关认定,邢某在未按正规程序报备的情况下开采并销售石头,涉案价值40余万元。
承办律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接受邢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及时阅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邢某。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及与当事人核实,律师发现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在案证据反映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特别是对涉案工程性质、石头来源及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未做区分和细致审查。
辩护人向承办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重点就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犯罪数额的重新核定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等问题阐述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为邢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邢某不起诉。
邓某案发时30岁,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行业。2018年10月,邓某为便于其承揽的杭州某工地施工,通过正规渠道陆续购买了射钉枪、射钉弹、液压油管等建筑装修工程常用器械及配件。上述物品购回后,一直存放于其家中,部分物品包装完好,尚未开封使用。2020年10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邓某曾购买上述物品,遂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对其立案侦查。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邓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会见了邓某,详细了解了其购买涉案物品的背景、用途及主观认知。经分析,辩护律师认为邓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即便构罪,其情节也显著轻微,且符合取保候审或适用缓刑的条件。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了邓某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理由。辩护律师与承办侦查人员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着重强调了本案在“枪支”认定标准、主观故意、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特殊性。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侦查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邓某作出取保候审,取保到期后不予移送起诉,进而做撤案处理。
无罪释放/撤案/不起诉类: 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兰陵县公安分局)——无罪释放;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释放;鲍某某涉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后撤案;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取保候审后到期撤案;李某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取保候审后到期撤案;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撤案;赵某涉嫌非法拘禁——取保候审后不起诉;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后不予起诉;邢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不起诉;裴某盗窃罪——不予起诉;孟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取保后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取保到期撤案;郭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取保到期不起诉。
成功争取缓刑类: 李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缓刑;彭某涉嫌伪造金融凭证罪——缓刑;任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缓刑;石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缓刑;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2.88亿元)——缓刑;刘某某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取保候审后缓刑;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缓刑;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缓刑;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后缓刑;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缓刑;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缓刑;童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缓刑。
实刑但显著从轻/改变罪名/二审改判类: 杨某东涉嫌非法经营罪——判处二年十个月;张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罪——判决从四年减至十八个月;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判处七年;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罚金打掉部分;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七年;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改变罪名减轻,判处二年十个月;王某某涉嫌柬埔寨诈骗——判处二年十个月;王某涉嫌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赵某涉嫌强奸罪——判处四年;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判处四年;曹某涉嫌强奸罪——判处三年;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判处三年;李某网络猥亵幼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曹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处三年一个月。
成功取保候审类: 马某某涉嫌强奸幼女案——取保候审;秦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取保候审;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取保候审;张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取保候审;孙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取保候审。
赵子龙律师在长期刑事辩护实践中,形成了鲜明的办案风格。其一,注重侦查阶段的黄金救援期。在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鲍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辩护律师均是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通过及时会见、全面掌握案情,为后续的不批准逮捕和撤案奠定了基础。其二,善于在审查逮捕环节精准发力。赵子龙律师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从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论证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其三,能够根据案件进展动态调整辩护策略。在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辩护律师最初主张无罪辩护,当检察机关初步认定构成犯罪时,及时将策略转向罪轻辩护,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最终取得了理想结果。
赵子龙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沟通能力,在枣庄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口碑。他始终坚持“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每一个案件的关键节点精准把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