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枣庄法律服务领域,赵子龙律师是一个被众多当事人所熟知的名字。作为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身兼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律师代表等多重社会职务,在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持续耕耘多年。从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到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再到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赵子龙律师的法律之路走得扎实而稳健。十七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累计办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诠释着一名刑辩律师的专业与坚守。
刑事辩护是赵子龙律师的核心执业方向。在他看来,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容不得半点马虎。每接手一起案件,他都坚持从案卷材料入手,逐页翻阅、逐项核实,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在办理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时,赵子龙律师通过深入分析在案证据、反复推敲法律适用,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释放的结果。数十起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取得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这些成果的背后,是无数个日夜的伏案工作和与办案机关的反复沟通。
赵子龙律师常说,刑事辩护没有捷径可走,唯有把每一个案件都当作最重要的案件来办,才能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他提出的“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服务流程,正是这种办案理念的具体落地——从案件受理到结案归档,每一个关键节点都有明确的把控标准,让当事人和家属能够清晰了解案件进展,也让辩护工作更加有条不紊。
案例一: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获不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
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6年4月某日晚,因涉及车辆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召集周某、金某等人前往枣庄市涉案院落寻找特定车辆。其间,看门老人出面阻拦,张某与金某将老人抱开或拨到一边以排除阻拦,周某则在大门附近阻止大门关闭,以便车辆驶离。最终院内6辆车被开走,整个过程持续约15至20分钟。事后,张某通过他人拨打110电话报备并预留债权人公司联系电话,周某从中获取报酬1000元。2026年7月28日,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案件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时间非常紧张,辩护律师迅速制定辩护方案。2026年8月7日完成首次会见,8月9日完成《取保候审申请书》定稿,8月10日前往派出所提交辩护手续及取保候审申请,但公安机关以“妨害作证”为由不同意取保。随后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程序,承办律师多次致电检察院案管中心跟进案件进展,并于8月26日再次会见周某。8月31日,承办律师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重点阐述了周某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系从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等观点。经过多轮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2026年9月3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客观上,周某仅实施辅助性行为,未实施暴力或非法占有财物的核心行为;主观上,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缺乏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主观恶性;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周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周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案例二: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获不予批准逮捕及撤案处理
李某某案发时十九岁,系网络游戏爱好者,通过网络接触游戏外挂程序,并与他人一起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售卖游戏外挂卡密获取收益。据李某某陈述,其获取收益100,000余元,并将该款用于购买卡密继续放在网络平台售卖。2021年6月3日,该平台被查获,李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李某某母亲刘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详细了解了其接触外挂的背景、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及外挂程序的具体功能等关键事实。经分析,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涉案外挂程序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尚需进一步鉴定,且本案证据已固定,李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逮捕必要。在审查逮捕环节,辩护律师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向某区公安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案例三: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获不起诉决定
2024年2月,童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基本事实为,2021年9月,在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某电器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童某居中介绍,帮助某电器公司向某建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0多万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3余万元。上述发票已由某建设公司认证抵扣。案发后,某建设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5年1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于2025年1月接受童某委托,正式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完成阅卷,全面掌握了在卷证据材料。经初步研判,辩护律师与童某进行深入会谈,梳理案件细节并初步确定辩护方向。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童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对这一情况,辩护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在与童某充分沟通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后,将辩护重点转向罪轻辩护,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辩护律师着重向检察机关强调,童某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挽回,犯罪情节轻微。2025年3月26日,童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5年4月21日,检察机关经审查,拟对童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次日,检察机关举行不起诉案件听证会。最终,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童某不起诉。
除了上述典型案例,赵子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还办理了大量其他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在无罪释放、撤案、不起诉方面,赵子龙律师办理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均获无罪释放;鲍某某涉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后撤案;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取保候审后到期撤案;李某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取保候审后到期撤案;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撤案;袁某某涉嫌提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取保候审后到期撤案;赵某涉嫌非法拘禁取保候审后不起诉;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后不予起诉;邢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不起诉;裴某盗窃罪不予起诉;孟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取保后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取保到期撤案;郭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取保到期不起诉。这些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赵子龙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精准把控、全力以赴的专业精神。
在成功争取缓刑方面,赵子龙律师办理的李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获缓刑;彭某涉嫌伪造金融凭证罪获缓刑;任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获缓刑;石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获缓刑;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缓刑;刘某某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取保候审后缓刑;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获缓刑;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获缓刑;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后缓刑;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获缓刑;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获缓刑;童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缓刑。
在实刑但显著从轻、改变罪名、二审改判方面,杨某东涉嫌非法经营罪判处二年十个月;张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罪判决从四年减至十八个月;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判处七年;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罚金打掉部分;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七年;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改变罪名减轻,判处二年十个月;王某某涉嫌柬埔寨诈骗判处二年十个月;王某涉嫌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赵某涉嫌强奸罪判处四年;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判处四年;曹某涉嫌强奸罪判处三年;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判处三年;李某网络猥亵幼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曹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处三年一个月。
在成功取保候审方面,赵子龙律师办理的马某某涉嫌强奸幼女案取保候审;秦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取保候审;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取保候审;张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取保候审;孙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取保候审。这些案例均为赵子龙律师亲办,每一份判决、每一纸决定书,都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实守护。
赵子龙律师的办案风格可以用“严谨”二字概括。在办理邢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中,他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及与当事人核实,发现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在案证据反映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特别是对涉案工程性质、石头来源及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未做区分和细致审查。辩护人向承办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重点就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犯罪数额的重新核定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等问题阐述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对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件的办理过程,生动展现了赵子龙律师在案件细节上的敏锐洞察力和在法律论证上的严密逻辑性。
在邓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中,赵子龙律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刑事政策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了邓某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理由。他与承办侦查人员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着重强调了本案在“枪支”认定标准、主观故意、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特殊性。最终,侦查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邓某作出取保候审,取保到期后不予移送起诉,进而做撤案处理。这一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如何处理因购买、持有工程用射钉枪及相关配件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辩护路径参考。
正是凭借这种严谨细致的办案态度和扎实过硬的专业能力,赵子龙律师在当事人中积累了良好的口碑。许多当事人在案件结束后,仍会向他咨询法律问题,有的还会推荐亲友前来求助。这种信任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源于赵子龙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的倾心付出。
刑事辩护是一项需要勇气、智慧和耐心的工作。赵子龙律师用十七年的执业经历证明,只有真正把当事人的权益放在心中,把每一个案件都当作一场硬仗来打,才能在刑事辩护这条道路上走得更远、更稳。从枣庄到山东,从山东到全国,赵子龙律师的辩护足迹遍及各地,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一名刑辩律师的职责与使命。对于未来,他表示将继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维护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坚定前行。